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,6月1日,新華社授權全文播發(fā)這部法律,宣告“民法典時代”正式到來。
民法典共7編、1260條,各編依次為總則、物權、合同、人格權、婚姻家庭、繼承、侵權責任和附則,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,婚姻法、繼承法、民法通則、收養(yǎng)法、擔保法、合同法、物權法、侵權責任法、民法總則同時廢止。
新華社文章指出,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,開創(chuàng)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,具有里程碑意義。
那么民法典時代,關于 房地產行業(yè)的問題有何亮點,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?
此次《民法典》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——居住權。學界觀點認為,居住權的設立以人為本,保障“居者有其房”。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六條明確,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第三百六十七條,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
第三百六十八條,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第三百六十九條,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第三百七十條,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
第三百七十一條,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,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朱巍提到,此次民法典在用益物權中新增加了一種類型——居住權。“居住權屬于用益物權中新增加的一個權力,這一權力不能繼承不能轉讓,且不收費,但需要登記。”
“居住權的提出并非首次。2007年物權法討論時,著名法學家、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江平就提到過居住權。這次借助民法典編纂,把居住權規(guī)定到物權編里,主要目的是保障‘居者有其房’。”朱巍說道。
朱巍認為,居住權的設立有助于經濟社會的發(fā)展,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之下,強調其用益物權,這對于民事財產領域是一種多方處置的方式;另外,居住權將用益物權的類型多元化,在所有權、財產權實際并未轉移的情況下,僅是用益物權的轉移。此外,民法典規(guī)定,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這也就是說用益權人也不能利用住宅獲得收益,因此居住權是一種受限制的權利,但又能夠使得“居者有其屋”。
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,“居住權的設立出發(fā)點是以人為本,包括一些保姆在雇主家干活,老了回農村沒有房子住了怎么辦的問題,就可以在主人家里住,以此增強居住者的安全感。”
中央財經大學教授、法學院院長尹飛表示,《民法典》中明確居住權主要是實現(xiàn)“物盡其用”,強化實際居住人的權利效力。通過多層次的房屋產權結構滿足人民群眾的居住需要。同時居住權還可以適用于“企業(yè)引進人才”。比如北上廣深的房價很貴,但企業(yè)引進人才需要有住房需求,通過居住權可以保障其居住需求。
不過,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、副院長程雪陽也指出,設立居住權后,可能會對房屋所有權交易有一定的影響,因為即使房屋賣了,居住權人還可以繼續(xù)居住。 |